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制度实施办法
(2003年9月17日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学术人才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和造就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和优势学科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学者奖励计划" 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京师学者奖励计划" 讲座教授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在批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设置。
  第三条 "京师学者奖励计划" 讲座教授实行聘任制,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校外人员。人选由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所在院、系(所)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任。聘期内颁发讲座教授奖金。
  第四条 讲座教授岗位职责:
  ⑴开设和讲授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
  ⑵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⑶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⑷发展急需学科和新学科,并为该学科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带领本学科保持或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条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⑴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55周岁);
  ⑵具备博士学位并具有教授(国内)或副教授(国外)以上职务;
  ⑶学术造诣深厚,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⑷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具备带领本学科保持或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⑸能够全面履行特聘教授的岗位职责,在岗工作时间每年3个月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2个月。
  第六条聘任讲座教授的院、系(所)必须具备支持其工作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院系所必须指定一位或数位学术造诣较高的教授或副教授与讲座教授进行合作,必须有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和明确的工作目标(包括合作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及合作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高级访问学者)。
  第七条 讲座教授聘期内享受讲座教授奖金。讲座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1.5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
  第八条 讲座教授的招聘、推荐、评审、聘任、考核的程序与时间安排参照《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京师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可以应聘"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如被聘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则"京师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资格即自动取消。
  第十条 讲座教授制度的具体实施和日常工作管理由学校人事处负责,人事处专家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闭窗口]
© 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教育处
Education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USA